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招聘或聘用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招聘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退休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均含有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一周内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项目(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四条 员工可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参加技术培训、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条 员工应承担以下义务:
1、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月度、年度考核达标;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爱护公司财物;
3、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理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刻苦钻研技术,积极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
5、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公司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10、依照第6、7、8、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下列情况,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不按国家、省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公司有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公司同意,员工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员工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第八条 合同期间,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递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担任项目部总监或总监代表职务的,在任职项目未完工之前不得辞职。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时间提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或递交申请后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均视为违约行为,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条 合同期满,应立即终止执行,是否续签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双方同意续签,应办理续签合同手续。
第十条 由公司出资委派参加培养和学习的员工,需继续为公司服务五年后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若五年内提出辞职,须赔偿公司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一年内辞职,赔偿培训费的80%;一年以上二年以内辞职,赔偿培训费的60%;二年以上三年以内辞职,赔偿培训费的40%;三年以上四年以内辞职,赔偿培训费的20%。
第十一条 因经营、工作条件或管理方针有变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裁员,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按下列标准发放补偿金:工作未满六个月者,发半个月基本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发一个月基本工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因员工粗心大意、疏忽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员工应负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实际情况由公司决定。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