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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招聘或聘用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  招聘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退休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均含有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一周内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项目(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四条  员工可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参加技术培训、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等权利;

2、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条  员工应承担以下义务:

1、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月度、年度考核达标;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爱护公司财物;

3、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理规程,讲究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刻苦钻研技术,积极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

5、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经有关部门确认,公司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10、依照第678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下列情况,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不按国家、省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险福利待遇的;

4、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5、公司有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公司同意,员工自费离职学习和培训的;

7、员工参军、入学或出境定居的。

第八条  合同期间,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递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担任项目部总监或总监代表职务的,在任职项目未完工之前不得辞职。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时间提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或递交申请后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均视为违约行为,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条  合同期满,应立即终止执行,是否续签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双方同意续签,应办理续签合同手续。

第十条  由公司出资委派参加培养和学习的员工,需继续为公司服务五年后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若五年内提出辞职,须赔偿公司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一年内辞职,赔偿培训费的80%;一年以上二年以内辞职,赔偿培训费的60%;二年以上三年以内辞职,赔偿培训费的40%;三年以上四年以内辞职,赔偿培训费的20%

第十一条  因经营、工作条件或管理方针有变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裁员,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按下列标准发放补偿金:工作未满六个月者,发半个月基本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发一个月基本工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  因员工粗心大意、疏忽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员工应负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实际情况由公司决定。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日期:2014/11/8                        浏览次数: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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