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监理行业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引领作用,推进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服务宗旨是:充分发挥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积极应对监理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配合推动监理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落实监理工作职责,提升监理工作水平,推进监理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入选条件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专家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下设三个专家组,即监理政策与理论研究专家组、监理技术与咨询管理专家组、行业诚信自律专家组。
第五条 专家委委员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热爱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愿意为监理行业发展服务;
(四)持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从事工程监理满八年以上或具备工程类高级、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表达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乐于奉献。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监理行业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
(二)参与重大工程技术方案与管理方案咨询;
(三)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
(四)参与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与实施;
(五)参与行业评优评选、信用评价和竞赛活动;
(六) 参与开发并推广运用先进工艺和技术;
(七) 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湖北省建设监理专家的称号和荣誉
(二)向协会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课题研究、行业评优评选、企业诚信评价等活动中有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在协会网站和《湖北建设监理》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按相关规定要求获取劳动报酬;
(六)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力。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协会提供行业相关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管理技术的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程序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化或联系方式等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原推荐单位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专家委委员聘期与每届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工作的;
(二)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专家工作的;
(三)因专家所在单位或其本人书面提出要求不再担任专家工作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之一的,将取消专家资格,解除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参加协会委托的评优评选、诚信评价、监理巡查等工作时,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个人评审意见严重有失公平、公正的;
(二) 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参与有保密要求的活动而泄露信息的;
(四) 连续3次不参加专家活动而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研究用部署工作。
第十四条 各专家组每年底要向专家委员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成员不得私自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细则;
(二) 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规模确定专项工作组人选;
(三)根据工作的内容,采取调研、讨论和审议等方式开展工作。需审议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专家委员会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前,应报送省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包括:
(一)协会拨付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开展课题研究自筹的工作经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十八条 专家委经费管理。
(一)协会财务部负责专家委员会经费收支的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鄂财采发〔2017〕2号),500-8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三)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有冲突时,以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咨询委会管理办法》(鄂建监协〔2016〕9号)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