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法律快车网,赵健云律师,律师文集)
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定》施行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新规定》的内容亮点
一、《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
关于规定的制定目的,《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
二、《新规定》条文数量大幅减少
《原规定》总共有12条的规定,《新规定》仅有6条规定,从条文数量看,条文减少了一半。
三、资金来源特殊(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四、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目前未定。《新规定》中规定,此类项目的具体范围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
五、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一步提高。
《新规定》解读
一、《新规定》丰富了我国《招投标法》的功能体系
《新规定》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新规定》是我国《招投标法》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招投标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投标法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新规定》的制定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这一表述实质上补充说明了《招投标法》客观具有的功能作用。因此,《新规定》丰富了我国《招投标法》的功能体系。
二、从《新规定》可看出我国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有缩小趋势
《原规定》中必须招标的范围很广,主要为两类,一类是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如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另一类是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
为了预防腐败,要求资金来源特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有实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对于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社会却有不同的观点。一类观点认为,由于这类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所以要求此类工程在采购时必须进行招标是合理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最终保证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另一类观点则认为,此类工程应该区分对待,如果此类工程的资金来源性质特殊,则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制度,但如果此类工程的资金来源完全是来自私主体,则此种工程的采购不必进行招标,因为资金来源方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也会严格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
《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此次,《新规定》并未对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规定,不过《新规定》中明确指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进行制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也会进行缩减,一些不是却有招标必要的项目,将不再强制要求招标。
三、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随社会发展而提高
《新规定》大幅提升了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较《原规定》的规模标准提升了一倍,这体现了我国法律随国家发展不断变化的过程。《原规定》是2000年制定的,距今已经十多年,同等规模的项目在当时可能是大项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该项目在现在可能已不是大项目了。所以,《新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进行了提升。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