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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年假和新冠肺炎疫情下总监对工程暂停与复工问题怎么处理?

 来源:2020年《建设监理》杂志3月刊,作者:王成华,苑芳圻

2020年的1月24日是农历鼠年的除夕,本应是一个安详的除夕,却被新冠肺炎的疫情打破了热闹祥和的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印发关于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的通知,之后多数省市通知省内各企事业单位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复产。进入2月份,2月8日国务院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企事业单位的开工开业;随后各省市相继发布《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2月9日起,多省市住建厅召开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复工动员视频会议,要求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于是,问题来了,在新冠肺炎疫情得到初步控制但又明确其超长潜伏期的风险情况下,重点建设工程春节后的复工,更准确的说是超长年假后的复工将是必须的。那么,项目监理机构特别是总监应如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程暂停与复工的矛盾,采取何种合同救治措施处理好施工单位已经遇到或者可能遇到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的合同管理问题呢? 

 



1 超长年假和疫情作用下的工程暂停与复工面临的合同管理事项 



1.1  涉及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事项

合同管理事项具体包括超长年假和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因素作用下的工程暂停令与复工令的闭合、暂停施工期间的工期补偿、费用补偿,以及复工前的疫情防控专项方案报批、复工后的年度计划月计划的调整修订,以及采取人员隔离、工地封闭措施情况下的施工工作面受限导致的工效降低的补偿等,这些问题需予以明确,或者必须找到合理的合同救治措施

1.2  疫情防控与工程复工两不误

在防疫与复工两不误的特殊时期,工程监理单位应成为在建项目、新中标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的坚强后盾,在保证现场监理人员防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符合工程建设法规、监理规范的监理管控措施,代替建设单位管控好疫情存续期间的职业健康安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等问题。

1.3  处理好工期延长、费用补偿问题

在疫情持续阶段、疫情防控结束后的时期,目监理机构必须处理好工程复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长、费用补偿问题。同时,还要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监理机构因疫情增加的费用补偿问题。 




2  超长年假和疫情作用下的工程暂停令与复工令的处治措施



2.1  工程暂停令的签发和续签救治

2020年的春节休假时间本应是惯例的7天时间,即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总监应在1月20日之后、24日之前签发一份工程暂停施工的指令(编号为2020年1号暂停令),明确暂停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名称,甚至明确暂停合同工程的施工。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国务院办公厅1月27日决定春节假期延长3天至2月2日。此时,总监应在1月27日至2月2日之间再签发一份工程施工暂停令(编号为2号暂停令),明确1号暂停令延续至2月2日。1月27日之后,全国各省(市)政府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各企事业单位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此刻,总监应在1月27日至2月9日之间再签发一份工程施工暂停令(编号为3号暂停令),明确1号暂停令延续至2月9日24时。

如果某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将2号、3号暂停令合并为“3号暂停令”,即工程施工暂停至2月9日24时,也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2月10日补签一份2月9日24时前暂停施工的指令,也不失为一种合同救治措施。

2.2  工程复工令的签发问题

根据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工程暂停令与工程复工令是一一对应的闭合关系,总监签发一份工程暂停令就应该签发一份工程复工令。为此,总监应在2月9日或者2月10日签发一份工程恢复施工的复工指令(编号为2020年1号复工令),明确上述暂停令结束执行期于2月10日开始复工,并明确复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名称,甚至明确恢复合同工程的施工。

针对工程复工是否需要施工单位提交复工申请表格或请示类文件的问题,监理规范规定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的,需要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具备复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复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审核评估认为具备复工条件时由总监签发复工令。因为设计图纸延误等非施工单位原因以及台风、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总监签发的或者业主直接下达的暂停令中的停工因素消失时,总监可以直接签发复工令,而不需要施工单位提交复工申请。 




3  疫情中后期的工程复工管理流程与处治措施



从未遇见过的超长年假已经结束,而新冠肺炎疫情正处于中后期,工程复工问题就考验着监理人员的智慧。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特别是总监应按照下列次序处治工程复工的一些问题。

3.1  组织主要技术人员有序返回工地

新冠肺炎疫情没有终止,只有重点工程项目复工而且复工面较少,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下,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复工的时间节点及时组织主要技术人员、复工工程需要的岗位人员而且是没有被隔离、没有接触可疑人员的监理人员返回工地,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应首先返回工地,在公共交通尚未全部恢复运力的情况下尽量驾驶监理单位的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返回工地,返回工地过程中必须服从居住地社区或者村庄的测体温、戴防护口罩、登记身份信息等管理要求,服从并配合国省道、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交通管理要求、乘车人员防疫管理要求等。

3.2  组织学习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护知识,制定防护方案

总监或者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进场监理人员集中学习或者分散学习新冠肺炎的感染、防护知识,能够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保护自己,能够正确使用消毒药品器具杀灭病毒,做到不聚餐、少开会、多开窗、不组织集体活动,保证工作场所和个人生活场所的环境卫生。还应制定疫情防护措施、疫情期间监理工作计划(专项方案)和疫情处治应急预案,组织返回工地的监理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学习和执行,同时应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采购病毒疫情防护用品、药品、器具,安排专人每天多次清扫、消毒,以及检查返回工地所有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和疫情防护情况,为监理人员营造健康、整洁、舒适、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3.3  成立工程项目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项目监理机构应首先成立总监办(或驻地办)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总监为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成员。同时,应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成立工程施工合同段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3.4  召开一次工地例会或者专题工地会议

超长春节假期已经结束,项目监理机构在参加或者收听收看工程所在省(市)政府或者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的复工动员会后,应立即组织召开一次工地例会或者专题工地会议。为防止疫情扩散,参加人员可以只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启动工程复工,明确工程复工的条件、复工的工程项目名称,复工前后的注意事项等。

3.5  审核工地疫情防控专项方案、疫情处治应急预案

突如其来的疫情,催生了监理工程师多年来没有遇到、监理规范中没有规定的一种专项施工方案,那就是“疫情防控专项方案”和“疫情处治应急预案”。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项目监理机构应时创新,做好监理工作。总监在复工后的工地例会或者专题工地会议上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工地疫情防控专项方案和疫情处治应急预案并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审批。

3.6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工地疫情防控专项方案、疫情处治应急预案

项目监理机构特别是总监应督促、检查工地疫情防控专项方案、疫情处治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偏。在工程复工后,如果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或者拒不执行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关于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形,项目监理机构特别是总监应立即进行制止,包括签发暂停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指令、封闭某施工作业队的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3.7  尊重“属地管理”制度,做好应对疫情的日报告制度

突发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部门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单位的指导下,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管控要求开展工作,坚决服从属地管理。同时,“日报告”还要报送本监理单位,以便于监理单位落实“属地管理”制度,掌握监理人员疫情防控情况和健康救治情况。

3.8  督促施工单位修订年度施工计划、季度施工计划和月计划

超长年假和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因素作用下必然会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度,特别是原施工进度计划的正常执行,要在保证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合格地完成合同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优化施工资源投入、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监理机构特别是总监应督促施工单位调整年度施工计划,经监理机构或者会同建设单位审批后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季度计划,经总监审批后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月计划并做好审批工作。修订后的年度施工计划和新编制的季度、月施工计划均报送建设单位。

3.9  审核复工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报表,并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审核施工单位准备复工的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复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表,特别是施工技术方案、疫情防控专项方案。总监既要监控好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又要协调好施工进度,还要关注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身心健康。

3.10  加强复工工程的监理巡视和旁站,加强资料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监理人员应做好戴着口罩去监理的“吹哨人”而不是“稻草人”,认真做好巡视、旁站工作,切实做好巡视记录、旁站记录、抽检记录、见证记录,填写好监理日记,编写好监理日志,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复工后的监理工作,特殊事项专题报告。 




4  疫情终止后“索赔”类合同管理事项的处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无疑会导致施工单位的合同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等,进而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总监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等规定处治好疫情终止后的合同管理事项,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法利益。

4.1  及时接收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工程费用补偿问题的“索赔意向通知书”

疫情发生中或结束后,合同双方中的某一方会及时向合作方发送情况通报甚至是“索赔意向通知书”,常见的通知形式有公函、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项目监理机构不阻止施工单位提出、不提示施工单位提出的前提下,当施工单位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8天内提出时,监理工程师都应书面签收。

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标题可以是“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损失的情况汇报”、“关于报送新冠肺炎疫情损失的函”、“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延长工期、费用补偿的索赔申请”等。

4.2  收集有关资料,做好监理记录

为了处理超长年假和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施工单位延长工期、费用增加事件,监理人员应收集有关资料。可以作为“索赔”证据的文件资料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以及总监发布的工程停工、复工令;政府部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文件;工程项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来往微信等;施工进度计划表;工程施工日记、日志,人员窝工、机械停滞损失记录;在停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清理和修复的通知文件、费用支出证明,包括留守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材料物资购买单据,疫情防控费用如消毒液、口罩等;不可抗力发生时至解除后,建设单位要求追赶工期的记录以及赶工费用记录等。

4.3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工程费用补偿问题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期延长、费用补偿事项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做好初审工作,及时形成审核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对于工期延长,能够达成一致的,总监应督促或者见证签署补充协议;不能延期的,总监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并公平地为施工单位争取到费用补偿或赶工奖励。

4.4  争取监理单位自身的费用补偿

2020年的超长年假和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监理单位增加了《监理服务合同》中原来没有的防疫费用,还有为保证合同工期(赶工期)而增加的监理人员投入或者监理工作时间(加班)的费用,项目监理机构均应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4.5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理工作总结

超长年假和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了监理工作创新,项目监理机构特别是总监应在疫情结束后认真总结疫情期间的监理工作,提供不可抗力情况下的监理工作经验。

日期:2020/3/8                        浏览次数: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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