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代表工程建设单位监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的具体参与者和实施者,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关键因素,其工作内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20〕3号)规定,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明确将“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纳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据此,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是加强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与队伍建设的标准和依据,对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提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注册分类和申请条件、申请与许可、执业、监督管理及附则共六章34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与部、省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为注册分类和申请条件,共6条,明确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类别、注册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为申请与许可,共9条,明确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注册证书、注册有效期、不予注册情形等。
第四章为执业,共6条,明确监理工程师执业要求、业绩登记与注册证书补办等。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与注册证书注销情形等。
第六章为附则,共4条,明确制度衔接、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对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具体事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分类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2个专业类别。
取得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报考时所选的专业类别申请注册。
第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4类。
申请注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满足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正式受聘于一家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的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已执行完毕;
(五)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第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当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二)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超出1年期限的,申请当年应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标准;
(三)信誉良好。申请前1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八条 申请延续注册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前一注册周期内,达到规定的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标准;
(二)信誉良好。参加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评价周期之内累计扣分分值不得大于等于24分;未参加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九条 申请变更注册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已完成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初始登记和业绩截止登记,并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距前一次注册审核通过之日已满6个月;
(三)信誉良好。参加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评价周期之内累计扣分分值不得大于等于24分;未参加的,申请前1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在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30日内申请注销注册。
自注销注册审核通过之日起,许可机关6个月内不受理同一监理工程师的初始注册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向许可机关分别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求职上监理检测人才网公众号。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劳动或聘用合同;
4.非退休人员在注册单位的社保缴纳材料(存在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有效退休证明;
5.逾期初始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劳动或聘用合同;
3.非退休人员在注册单位的社保缴纳材料(存在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有效退休证明。
4.继续教育证明。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原注册企业依法终止劳动或聘用合同证明;
3.与新注册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4.非退休人员在新注册单位的社保缴纳材料(存在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有效退休证明。
(四)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
2.与原注册企业依法终止劳动或聘用合同证明。
申请人员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应当将有关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
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注册纸质证书或电子证书,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按有关标准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初始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初始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注册证书延续申请的监理工程师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注册证书延续5年。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领取新的注册证书时,原注册证书作废。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自与新注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进行核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注册证书,但不得超过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机关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注册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本章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注册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其注册许可,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从业规范,并主动接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冒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不得违规扣压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超注册范围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及其他应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严格落实业绩登记要求,进驻施工现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业绩初始登记申请;
工程项目结束离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业绩截止登记申请。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业绩截止登记经审核确认后,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方可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上进行业绩初始登记。
未进行业绩初始登记或业绩截止登记的工程项目,不作为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完整业绩。
第二十四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的,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配合。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再符合相应注册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注销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纸质证书或电子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之日起满2年,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五)注册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其中,除吊销注册证书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由省级或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结果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和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纳入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的监理工程师,视为已准予许可。
第三十二条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