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各有关管理部门:
为规范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的规定,为配合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现就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实行招标投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应进行设计招标投标。
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
二、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具备编制市政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应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项目登记、发布信息、并组织招标。招标人应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备案。
三、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四、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八部委第2号令中有规定者外,应当公开招标。
五、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须遵循八部委第2号令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六、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家2002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七、招标人应按国家规定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评标标准和办法。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从市建委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2/3。
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招标办受市建委委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十、应当进行设计招标而未招标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建委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将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十一、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各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中的规定,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