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委机
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部使用外商或者私人资金投资,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行组织招标。
二、招标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招标的工程项目已经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规划、报建手续齐全;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具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数额满足招标工程要求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资金不少于工程造价的50%,超过一年的,落实资金不少于工程造价的30%)。
三、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资质要求,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处于财产被冻结、接管或破产状态,或者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者停业整顿阶段。
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资格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格要求,且未在其它在建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
四、招标工程需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开标前保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并自觉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招标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武建〔2005〕6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工程项目招标仍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未经备案而签发中标通知书的,责令改正,对于未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其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合同内容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也不得在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外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七、招标人应当就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评委抽取、中标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合同等文件资料于招标活动的各个工作环节之前依法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八、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需依法进行分包的,按照《市建委关于试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160号)规定办理。
九、市、区建管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将工作事项、办事流程和时限等应当告知的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进行公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工程项目监管,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管。要严格对工程项目投资性质和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合同造价及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对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合同造价应当责成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规定进行调整。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跟踪监管,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强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对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规定,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对未报建、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未经施工许可先行开工建设、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防止偷工减料,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管信息系统作用,为招标人查询了解投标人及其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办理施工许可等各项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其他各相关单位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